今天,我们要学习的内容,是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而它又分为了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那么到底有些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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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
劳动法的主要内容,有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基准制度和劳动争议解决制度。
对于劳动合同制度而言,它有这些。
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据说,想人力资源方面的,人事方面的,是需要熟悉劳动法的。
而对于劳动基准制度,主要是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工资制度,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等制度。
最后,对于劳动争议解决制度,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我们也需要学习。不过,这都是书面的语言,而我们学习了民法,应该知道,解决劳动争议要么就是仲裁,要么就是民事诉讼。大多情况下,劳动与合同有关,是仲裁机构进行的,快捷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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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制定劳动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劳动二字,不难理解吧!?)
劳动关系具有平等、从属关系的属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是通过市场机制的双向选择,以现代契约形式(劳动合同)确定的,有私法性质。
——适用范围——
空间上:我国劳动法有较强的地域性特点,每个地方不同,因为有自治区,港澳特别行政区,所以,是不同的。
对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还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但是,有一些不适用。公务员、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农村劳动者、有外交特权的和豁免权的。
——劳动法律关系——
这个是什么呢?
其实就双方的当事人!一方劳动者,一方用人单位。
那么劳动者呢?
司法解释是: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劳动报酬的自然人。(看清楚,是自然人!)
而年龄,在民法中我们是知道的,有一个满16周岁,未满18周围,以自己劳动获取生活来源的,也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说,最低可以16周岁。(但是,不能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作业!)
那么用人单位呢?
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合法经营。劳动者已经付出了劳动,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等。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发现,这说的,都是废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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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这个才是重点!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订立——
书面形式。
对于订立有两个情况,第一个是劳动者不愿意订立书面合同的问题。(真的有这种情况吗?应该都是巴不得签订劳动合同吧?不过还是说一下!)
就是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合同,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后还不订立,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依法支付实际工作时候的报酬,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但是,一个月之后,不满一年,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但应该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相反!!!
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的,应当支付劳动者每个月(2倍)工资。
如果是满一年的话,也是(2倍)工资。
——订立原则——
合法原则;
公平原则;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劳动合同的条款——
一般分为必备条款和可备条款。
要写劳动合同的话,还是需要知道一些的,不然就不好了。
必备的:
用人单位的信息、劳动者的信息(身份证)、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其他。(一共是9个)
可备的什么呢?
第一个,那就是试用期!!不过,这个是根据订立劳动合同的长度来决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为3个月以上,1年一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期限为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内,不得低于相同岗位的80%!而且,在试用期中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随便解雇)
第二个,那就是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条款。(可以理解为,保密协议之类的!)
第三个,那就是竞业限制条款!
第四个,服务期限协议。
第五个,违约金条款。
——劳动合同的效力——
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签订劳动合同之日,就产生法律效力。(如果有公证的,那就公证之日起!)
——劳动合同的履行——
也就是,各自履行应该承担的义务的行为。(按照合同规定的来!!)
——劳动合同的变更——
也就是,当事人双方,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劳动合同,依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劳动合同进行修改或者增删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解除】有三种情况,第一种,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好聚好散,一拍两散。
第二种,是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什么情况呢?
有,劳动者出现过错性,失职造成重大损害的;欺诈用人单位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屡教不改的!
但是,也有非过错性的,那就是不能继续工作,不能胜任等,不过非过错性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然后就是裁员!(应当向被裁的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种情况,那就是劳动者单方面想解除合同,这又什么情况呢?
预告解除,提前3日,不想干了。用人单位有违法、违约,提出。还有立即解除!!
——未完待续——
(作者:劳动法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