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凯旋将证据分析完毕,看是着手书写答辩状。
民事大便答辩状
答辩人名称:地龙集团
住址:北原市
法定代表人:刘武,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凯旋,男,住址:南方市
职务:公司法律顾问
答辩人因渔业公司诉我公司环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诉陈的水泥浆污水,污染鱼塘,造成大面积死亡与事实不符
我公司项目部的搅拌站离渔业公司的鱼塘有2公里左右,并且项目排放的冲洗罐车的水量是有限的。有限的水量经过近两公里的距离,不可能含有大量水泥污染。并且根据养鱼的常识,在建造鱼塘时,鱼塘底部是要铺放石灰的,石灰类似的物质对鱼不能产生致命毒害。(少量的情况下)
二、原告诉请赔偿八十万的损害赔偿于法无据
原告诉称鱼塘死鱼达到十万多斤,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并且证据之间矛盾较多,存在伪造证据的嫌疑。原告提供的鱼塘附近居民的证人证言为:见到了大量死鱼;而我方经过调查,附近居民也出示了没有见到死鱼的证据,并且他们的鱼塘刚建成一年,不可能有那么大量的鱼。原告出示的村委会笔录,后两行说明死鱼数量的说明,为后续加上去的,不是出自同一个人之手,我方已经申请司法鉴定,并且我们提供了镇政府的调解笔录,这个笔录双方对死鱼的数量表述是不一致的。原告提高的死鱼照片,不真实,我方已经申请司法鉴定。原告提供的鱼苗购买合同,紧是一份合同,并不能显示购买鱼的数量,并且原告提供的收据为原告是收款方。原告诉请的清淤费用,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仅为原告的一方之言,费用组成既没有劳务人员名单,也没有支付凭证。
综上所述,请贵院在准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切实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答辩人:地龙集团
二零一二年三月十日